(资料图)
【案件回放】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某因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6月,原告以出借信用卡额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农业银行信用卡额度12000元(卡号:6238)、浦发银行信用卡额度2000元(卡号:4970)、平安银行信用卡额度5000元(卡号:6258)、捷信现金贷15000元,借款本金共计34000元。借款时,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9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某某农行信用卡额度12000元(壹万贰仟无正)、浦发信用卡额度2000元(贰仟元正)、平安信用卡额度5000元(伍仟元正)、捷信现金贷15000元(壹万伍仟元正与2019.10月20日全部归还。借款人处有王某某的签名及捺印2019.3.5号身份证51XXXXXX70XXXXXXXXXXXX。2019年9月7日和9月8日,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出借借款2000元和5000元(一笔1000元,另一笔4000元),借款本金共计70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某某现金7000元整(柒仟元正)与2019.10月20日归还,借款人处有王某某的签名及捺印2019.9.8日”。上述借款本金,共计41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41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周某某主张与被告王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某某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王某某消极应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出借信用卡绝非儿戏,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如果被恶意透支、多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等,或者借卡人持卡期间如果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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